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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廣東省财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政務信息化項目政府采購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4-09-30    【我要打印】

粵财采購〔2024〕13号

省直各單位,各地級以上市财政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财政局:

爲推進政務信息化項目政府采購工作規範開展,加強政府采購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廳研究制定了《廣東省政務信息化項目政府采購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此執行。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廳反饋。

附件:廣東省政務信息化項目政府采購工作指引

 

廣東省财政廳

2024年9月29日

 

廣東省政務信息化項目政府采購工作指引

 

爲推進政務信息化項目政府采購工作規範開展,加強政府采購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制定政務信息化項目政府采購工作指引如下:

一、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

(一)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采購人在政務信息化項目采購、實施過程中,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采購文件審查以及合同管理,強化對項目相關人員、标的、資金以及中标(成交)供應商、分包供應商的日常跟蹤管理,強化責任落實。

(二)加強内控管理。采購人應當進一步完善關鍵業務環節的内控管理,加強采購需求确定、采購文件編制等重點環節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防範合同轉包、違法分包以及合同履約驗收制度,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管,對采購需求确定、合同訂立管理安排、合同文本審查、合同履行監督、項目驗收等各個環節落實責任到具體機構。

二、加強政府采購源頭管理

(三)強化政府采購預算管理。采購人應當健全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的内部審查機制,堅持勤儉節約、降本增效,依法依規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強化績效管理,根據批複的部門預算及時、準确、完整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加強對後續政府采購活動的源頭控制。

(四)依法開展采購需求調查。對于定制開發的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以及1000萬元以上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采購人應當依法開展采購需求調查、編制、審查工作。采購人應當選取不少于3家具有代表性的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了解相關産業發展、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等後續采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采購人對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立項方案編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采購需求調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複調查;對可行性研究、立項方案編制等前期工作未涉及的部分,應當按規定開展需求調查。

(五)合理編制采購需求。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結合預算編制、相關可行性論證和調研情況、項目立項方案等編制采購需求。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項目可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和專家等參與采購需求編制和審查。

(六)嚴格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鼓勵包括中小企業在内的各類企業積極參與政務信息化建設,不得在企業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财務指标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别待遇或歧視待遇。

(七)依法編制采購實施計劃。采購人應充分研究評估采購過程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制定風險管控措施。采購人應當遵循公平競争、誠實信用原則,合理兼顧采購項目具體情況及供應商參與投标(響應)的利益,必要時可通過将政務信息化項目中的基礎設施、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等建設内容設置不同采購包分開采購等方式,避免一定領域、一定範圍的政務信息系統被個别供應商壟斷,爲更多供應商提供公平的市場競争機會。

(八)确保充分競争。采購人應當要求參與政務信息化建設的供應商嚴格落實相關開放性、兼容性标準和規範要求,避免政務信息系統後續改擴建及運營、維護等服務被一家或幾家供應商綁定,形成政務信息系統後續建設的技術壁壘或者市場壁壘,影響其他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參與。

(九)規範采購文件編制。采購人應根據采購需求,規範采購文件編制。在采購文件中要求投标(響應)文件列明标的物詳細信息(如生産廠家、品牌、規格型号、産地等)、項目履行需要的相關人員信息(如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以及相關人員應具有的法定專業技術資格。不得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十)嚴格派駐人員要求。對于需派駐現場人員的項目,采購人應在采購文件中要求拟派駐現場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須爲本單位員工并做出投标(響應)承諾,提供現場主要管理人員與本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社保繳納證明材料。

(十一)加強合同管理。采購人應當通過采購文件、合同約定等方式,要求參與政務信息化建設的企業不得将其承包的項目轉包,不得将中标項目肢解後分别向其他企業或個人轉讓,不得将項目主體和關鍵部分分包。采購人允許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體内容、金額或者比例以及資金日常管理的具體要求,明确分包承接主體不得再次分包。采購人應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對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爲,明确約定中标(成交)供應商的違約責任。

三、強化過程監管和履約驗收

(十二)建立常态化監督檢查機制。采購人應當通過合同約定、人員派駐、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參與政務信息化建設的企業建立常态化監督檢查機制,督促企業嚴格按照投标(響應)文件和合同約定進行項目建設。

(十三)落實現場管理責任。項目實施過程中,采購人要适時到項目實施現場,對照投标(響應)文件和合同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及主要施工人員、主要服務人員的身份、資格等信息進行核驗;對标的物數量、生産廠家、品牌、規格型号、産地等進行核實,監督供應商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責任和義務。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供應商将責任和義務全部或肢解後以分包名義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履行的違法行爲。

(十四)抓實履約驗收。采購人應當及時對采購項目進行履約驗收,可要求中标(成交)供應商提供系統運行、運維及運營類的線上數據作爲驗收參考依據,可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或者第三方機構、專家參與驗收。驗收時應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标準組織,對項目質量、數量、生産廠家、品牌、規格型号、産地、技術性能情況、完工時間等進行逐一核對,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實質性驗收。驗收完畢,應當出具驗收書,列明各項标準的驗收情況。

(十五)加強項目資金支付監管。采購人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監督核查,按照合同規定撥付合同款。對于中标供應商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爲,采購人應當及時處理,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十六)強化采購人報告義務。采購人發現中标(成交)供應商存在違反公平競争行爲、串标投标、違法轉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爲,應及時向同級财政部門報告。

(十七)例外規定。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采購按照《涉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财庫〔2019〕39号)執行。

 


來源:廣東省政府采購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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